在“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指引下,中华民族正在进行着文明史上最为深刻而全面的改革和创新实践。作为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21世纪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习近平法治思想集中体现了时代精神,具有鲜明的时代气质。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在改革开放特别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时代背景下创立的,蕴含党的领导的时代灵魂,把握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时代主题,深刻回答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时代之问,充分体现21世纪中国法治的时代精神。为此,从法哲学的高度研究和阐释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深刻时代精神,对于准确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和本质特征,以科学的理论指导全面依法治国和法治中国实践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时代背景
改革开放40余年来,中国共产党引领全国各族人民推进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文化创新以及其他各方面创新,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将我国建设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中国人民在富起来、强起来的征程上迈出了决定性步伐;不断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国家文化软实力和中华文化影响力大幅提升;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改善人民生活、增进人民福祉;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人民的生活家园更加美丽宜人。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在改革开放尤其是党的十五大以来法治建设快速发展基础上实现历史性根本飞跃的时代产物。改革开放之初,为了拨乱反正、推进市场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邓小平提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的战略。到党的十五大,在科学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正式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战略部署,第一次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实现了从“法制”到“法治”的根本突破。强调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1999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宪法修正案,“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被庄严载入宪法。当人类社会跨入21世纪的时候,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党的十六大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保证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和“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十条基本经验的重要内容固定下来。同时,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之一。党的十七大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的基础上,为了推进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胜利,进一步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法治的新要求,即“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入落实,全社会法制观念进一步增强,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成效”,为此,号召全党全国人民“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些为新时代的到来和新时代法治理论创新与实践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实践基础。
党的十八大以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迈入新时代,依法治国面临着全新的时代背景。在新的历史时代,世情、国情、党情继续发生深刻变化,世界形势风云激荡,当今世界正在经历着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全球治理体系深刻变革,而我国国内的改革创新进入深水区和关键期。我们面临的发展机遇和风险挑战前所未有,社会主要矛盾从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转变到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我们的使命与任务发生了根本转变: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入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定性阶段,再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转变到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要实现这些目标任务,应对风险挑战,就必须坚持和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依法治国上下真功夫、花大力气,全面深入地进行顶层设计和系统谋划。而每一个阶段和时段都有其不同的特点和任务,这就要求我们既立足长远,又脚踏实地,以时不我待、永不停息的精神不断改革创新。
结合新时代的新形势新目标新战略,党的十八大重新确定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法治目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命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迈入全面升级和加速发展的新时代。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不断深化法治改革实践,不断深化法治理论创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而“法治中国”建设正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和根本保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史无前例地以依法治国为主题,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党的十九大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明确为十四条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全面部署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战略安排,明确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切实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权利”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显著优势之一,首次从治理革命的高度和深度揭示了全面依法治国对发挥制度优势彰显制度效能的根本意义。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要适应时代变化,既改革不适应实践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又不断构建新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实现党、国家、社会各项事务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加强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把我国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
战略目标既已确定,那么,究竟如何以全面依法治国保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最终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如何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谋划好法治的顶层设计与全面统筹协调,解决以往历史上遗留的难以解决的老问题和全面依法治国所面临的新挑战新问题以及新的风险矛盾?如何实现国家和社会治理的现代化法治化并进而充分彰显制度优势和制度效能?基于对这些问题的思考,我们党以前所未有的使命感责任感和勇立潮头的理论自觉与时代担当,在改革创新时代精神引领下,通过深厚的理论积累、生动的法治实践、不断的思想升华,总结新经验、形成新思维,逐步创新发展出具有实践说服力、社会公信力、理论解释力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凝聚为习近平法治思想。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时代灵魂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习近平法治思想突出强调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强调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价值同源性和内在同一性,强调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以人民为中心、以人民为主体,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从而实现了党的领导与党的宗旨的有机融合。习近平总书记紧扣新时代党的建设和法治中国建设的新形势新任务,提出并深刻阐释了一系列党领导依法治国的重大基本理论:
1. 发挥党的领导这一最显著优势,强化党对法治的集中统一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党的领导制度是我国的根本领导制度。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最大优势,“突出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抓住了国家治理的关键和根本”。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把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显著优势归纳为十三大方面,首先是“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党的科学理论,保持政治稳定,确保国家始终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前进的显著优势”,随后便是民主和法治优势,即“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因为“党的根基在人民”,党的领导之所以具有最显著优势的奥秘体现在:其理论依据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指导,在新时代,集中体现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这一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为根本指导;其价值导向在于始终坚持人民民主,把党的领导深深植根于人民当家作主、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伟大实践之中;其根本路径是坚持依法治国和法治中国建设,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基本原则。可见,全面加强党的领导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所回答的大是大非问题。在法治领域,必须坚持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只有在这一大前提下,才能更好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改革创新,突出坚持和完善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体系,在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中,把我国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
2. 在“三统一”中全面加强党对法治的领导。健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国家治理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高屋建瓴地提出,“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涉及三大根本问题:一是在方略设计上,坚持依法治国与依法执政相结合,把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起来;二是在主体地位上,由党来总揽、协调和保障权力依法运行,确保公共权力运行的方向正确、依法依规、权责明晰;三是在实施策略上,把组织领导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建设与树立法治思维、尊重宪法法律权威有机结合起来。
3. 在“四善于”中全面落实党对法治的领导。“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这从四个维度指明了党应当善于领导和实施全面依法治国的方法、路径与艺术:一是在领导意志上把党的意志与国家意志通过宪法法律有机统一起来;二是在组织制度上把住国家政权机关队伍建设的主阵地;三是在政权关系上构建科学的党政关系并通过政权机关实施对国家的全面依法有效领导;四是在活动原则上进一步厘清党民关系从而把人民民主与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有机结合,为全面依法治国奠定牢固的政治基础,完善和优化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保证“领导干部具体行使党的执政权和国家立法权、行政权、监察权、司法权”,从而抓住这一“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
4. 在“四个伟大”中以伟大工程为统领强化党对法治的领导。党的十九大提出了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明确在统揽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是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只有全面加强党的领导,提高自身能力,经受重大考验,战胜各种危险,把党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才能有效应对重大挑战、抵御重大风险、克服重大阻力、解决重大矛盾,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不断迈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目标。如果离开了党的领导,如果党自身不过硬,要想赢得伟大斗争、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必然是空想。实现伟大梦想,必须建设伟大工程。确保党始终成为展现时代精神、引领改革开放和法治中国建设的时代先锋,始终成为马克思主义执政党。为此,在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伟大进程中,应当不断增强党对法治的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和社会号召力,勇立时代潮头,应对时代挑战,谋划时代发展,确保党永葆旺盛生命力和强大战斗力,在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实践中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三、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时代主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改革开放以来党的全部理论和实践的主题,是党和人民历尽千辛万苦、付出巨大代价取得的根本成就。”习近平法治思想始终把全面依法治国放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一时代主题中进行价值定位和战略谋划。深刻把握时代主题,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鲜明风格。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历史征程中得以形成和发展的。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下的全面依法治国,始终“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体现推进各领域改革发展对提高法治水平的要求,而不是就法治论法治”。
(一)从时代轨迹看,习近平法治思想始终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为中心线索
法治中国建设是贯穿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全过程的一根红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向前推进一步,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一时代主题的精神实质,习近平总书记高屋建瓴地进行了全方位的描绘,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依据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总布局是五位一体,总任务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深刻领会和把握这个新概括,有助于我们深刻领会和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真谛和要义”。而法治正是理解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精义的关键。“法治中国”这一原创性概念的立意基点在于,“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习近平总书记站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高度,深刻地道明了法治的初衷和使命在于促进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指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更是紧紧围绕“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这一最鲜明的时代主题和最根本的时代任务展开的。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明确:“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而这一结论正是立足于新的时代定位,“相比过去,新时代改革开放具有许多新的内涵和特点,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制度建设分量更重。……新时代谋划全面深化改革,必须以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主轴”。
(二)从理论定位看,习近平法治思想牢牢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总依据、总布局和总任务
习近平法治思想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依据之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随着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对法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我国是世界最大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地位没有变。全党要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基本国情,牢牢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实际”。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地域辽阔,民族众多,国情复杂。“我们党在这样一个大国执政,要保证国家统一、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要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都需要秉持法律这个准绳、用好法治这个方式。这就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工作的基本考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在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实现共同富裕。“治国有常,而利民为本。”既不能超越阶段,也不能无所作为,而是要“根据现有条件把能做的事情尽量做起来,积小胜为大胜,不断朝着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目标前进”。迈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随着初级阶段的发展而不断向前推进。为此,要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解决好收入差距问题,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同时,在初级阶段,我们还面临很多没有弄清楚的问题和待解的难题,对许多重大问题的认识和处理都还处在不断深化的过程之中。所以,应当全方位认清初级阶段法治建设所面临的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和繁重艰巨的任务目标,牢牢把握初级阶段法治发展的客观规律和未来走向,把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体目标和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阶段性任务紧密结合起来,把法治体系、法治国家建设和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具体任务有机统一起来,集腋成裘,从量变到质变,以充分反映和适应初级阶段的发展水平和发展样态。
实现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和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根本上服务于指导和保障“五位一体”建设这一总体布局。法治在经济建设上具有规范经济关系、确认经济产权、维护市场自由、保障交易安全、促进公平竞争诸多独特价值,“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法治与政治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没有民主政治就没有依法治国,没有依法治国,就无法理顺公权与私权的关系,良法善治是民主政治和政治文明的基本标志。法治社会建设在全面依法治国中具有基础性地位,通过整合社会利益冲突、调节社会利益关系、保障利益诉求理性有效表达,为社会文明和谐提供根本保障。法治建设与文化建设相辅相成,通过依法配置公共文化资源、激发文化市场活力、规范社会文化关系,激励弘扬优秀的先进的文化。法治是生态文明的最有效保障,为生态文明树起法律的红线、底线,绿色法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
习近平法治思想致力于“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一总战略任务。应当以法治创新来寻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改革发展的最大公约数,保障实现现代化预期。要“不断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就必须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从法治上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制度化方案”。而所有的制度构建与改革创新,无一不是为了“推动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法治保障”。可见,习近平法治思想立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新实践、新问题,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新任务、新目标为导向,始终围绕时代主题,彰显时代特色,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现代化征程中得以形成、丰富和升华,用以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
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时代之问
问题是思想的起点。为了实现时代主题目标,必须善于发现问题、找出症结,解决问题。习近平法治思想始终坚持问题意识、问题导向,立足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伟大事业尤其是如何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兴旺发达中的一系列根本性、基础性、紧迫性、现实性重大问题,勇立潮头、大胆进行理论创新,从而不断提炼、总结、形成和发展为中国特色法治理论体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有强烈的问题意识,以重大问题为导向,抓住关键问题进一步研究思考,着力推动解决我国发展面临的一系列突出矛盾和问题”。正是在一个个振聋发聩、切中肯綮的时代之问中,不断启迪法治创新思维、激发法治理论活力、找到法治改革良方,丰富了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
(一)科学地回答了法治的初心使命问题
我们从哪里来?我们现在在哪里?我们到哪里去?法治的初心使命是什么?进入新时代以来,随着对这一本源性问题的深思熟虑,发现了法治中国的真谛,那就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永远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这正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及其所引领的声势浩大的法治改革实践的根本立足点和价值目标定位。具体表现有二:一是实现依法执政和执政为民的有机统一。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建立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制度。确保全党遵守党章,恪守党的性质和宗旨”,而“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是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二是实现法治的规范性和人民性的有机统一。法治体系不只是规范集成的形式法治体系,更蕴藏着保障和实现人民美好生活需求的实质精神。在历史的新方位,如何科学判断、应对和处理当今中国社会主要矛盾?这是在新时代执政治国的起始性问题,成为新时代改革创新和法治发展的逻辑起点。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同人民美好生活需求之间的矛盾,要求以发展的眼光看待人民多层次多样化需求,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在依法保障全体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基础上,进一步满足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新时代的美好生活新需求。为此,应当不失时机地站在时代的新起点、新高地,为法治注入新内涵、新使命。
(二)科学地回答了法治的治理模式问题
如何治国?如何治好国?如何保证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对这些涉及治国理政基本问题的时代诠释、精心论证,是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始终的一根主线,构成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基本内涵。“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什么时候重视法治、法治昌明,什么时候就国泰民安;什么时候忽视法治、法治松弛,什么时候就国乱民怨。”因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作出的重大抉择”。2020年2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指出,为了发挥好“坚持全面依法治国”这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应当明确一个理论结论,即“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凝聚着我们党治国理政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是制度之治最基本最稳定最可靠的保障”。为此,应当“实现国家治理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法治化”,以法治为治理现代化聚能增效。而不同的法治理念与法治模式,对治理的效能是不同的。“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就是要实现从人治型的国家治理体系向法治型的国家治理体系的历史性、创造性的转变。这广泛涉及在国家治理、政党治理、政府治理、社会治理、区域治理、边疆治理、全球治理诸领域诸方面诸环节,需要把党的领导、人民主体、法律平等、核心价值、国情民意有机地融会到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以及整个治理体系之中,为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提供一整套更完备、更稳定、更管用的制度体系。这是“天下大治”的历史之问在新时代的全新思考、全新表达,归结到一点,就是要达致奉法强国、良法善治的新境界。
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不是什么法都治得了国,也不是什么法都治得好国。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从这个意义上说,“为谁立法”“如何立法”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直接关系到立法的性质、方向和效果。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是立法的永恒课题,也是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依法立法的目标与追求。只有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导下的良法善治才是符合中国国情的正确选择。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体系的理论创新工程与法治实践工程,正在有效地解决这一历史性难题。
(三)科学地回答了法治的外部环境问题
如何应对国际国内复杂形势,化解各种矛盾风险,实现治理现代化?当今世界正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而中国正处于民族复兴的关键期。在国内,随着改革全面深入推进,利益关系与矛盾风险呈现复杂多变的格局。而且,“在发展和法治关系上,一些地方还存在‘发展要上、法治要让’的误区”。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在若干重要讲话中无一不以透彻分析时局总体态势为出发点,通过发现问题、找准矛盾、挖掘根源,作出根本性、创新性战略决策。
如何应对挑战、化解危机、促进发展?习近平法治思想给出的答案就是:“解决这些问题,关键在于深化改革”,“坚持改革方向、问题导向”,“运用制度威力应对风险挑战的冲击”,把法治作为治理现代化的最重要依托和最可靠保障,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优化治理、推进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为此,一方面,应当明确发展是解决发展中的一切问题的关键,而法治是发展关系的最有效调节器和最可靠保障。应当认清新发展理念与法治时代精神的相互关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为法治注入新思维,又对法治提出了新要求,“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必须发挥改革的推动作用、法治的保障作用”。为此,应当在重新厘清法治与发展的内在逻辑联系基础上融合生长出法治创新的新理念新观点新原理,“坚持以法治为引领”,依靠法治解决发展中的问题。另一方面,在体制上,坚持依法治理与科学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治理相结合,把法治融入国家治理、社会治理、全球治理全过程,提升依法治理能力。就国家治理而言,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既是一场法治的革命,又是治理的革命,实质上就是为了全方位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社会治理而言,全面依法治国对完善社会治理、打造社会治理共同体提出全新的要求。面对社会矛盾纠纷,必须发挥国家法律和社会规范双向调节功能,建立党委领导、民主协商、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打造社会治理新模式。而就全球治理而论,积极提升中国在全球治理体系中的代表性和发言权,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应当注重“争夺全球治理和国际规则制定主导权”,克服“国际范围内保护主义严重,国际经贸规则制定出现政治化、碎片化苗头”,把“经济实力转化为国际制度性权力”,建设“支撑高水平开放和大规模走出去的体制”。要创新发展国际法治与治理理论,牢牢把握国际话语权,抓住全球治理规则的制定权、解释权、执行权,优化全球治理体系。为此,要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构建公正合理的国际新秩序。再者,法治制度构建固然重要,而法治思维和法治意识则更加具有根本性持久性。如何实现法治思维与制度实施的相互结合?利益诉求表达和维护法律权威的有机统一?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深刻地指出,“高级干部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是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目标和任务的关键所在。之前,我们通常提的是学法尊法守法用法,在准备这次讲话时,我反复考虑,觉得应该把尊法放在第一位”。因为只有铭刻在人们心中的法治,才是真正牢不可破的法治。习近平法治思想正是在不断发现问题、找到症结、抓住关键的过程中彰显生命活力。
(四)科学地回答了法治的根本道路问题
如何走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是法治建设中的前提性方向性问题。对这一问题我们党坚持不懈地进行了长期的理论思考和实践探索,习近平法治思想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关键结论。站在时代的新起点,习近平总书记高屋建瓴地揭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三层核心要义:
一是法治的领导力量,即坚持党的领导。围绕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提出了一个经典命题:党的领导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澄清了一对理论关系:党大法大是一个伪命题,权大法大是一个真命题;指明了一条新路径: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巩固执政地位、改善执政方式、提高执政能力。为此,应当“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通过法治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效实施”。
二是法治的制度架构,即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法治中国的道路立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之上,以制度显著优势为动力和前提。为此,应当始终坚持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反对西方三权鼎立;坚持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和政治协商会议这一基本政治制度,反对西方的两党制多党制;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和基层群众自治这一政治制度,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彰显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优势;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夯实法治道路的经济基础。为此,应当“筑法治之基、行法治之力、积法治之势,促进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长期性的制度保障”。
三是法治的法理基础,即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在继承人类史上先进法治思想成果的基础上创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鲜明品格。在理论价值上,从以人为本到人民主体地位原则,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出了法治总目标、基本原则和战略布局等带有根本性、战略性和总体性的法治改革设想,例如,提出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自由、平等、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和平与发展相辅相成等等。在理论构成上,科学回答了法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构成要素。诸如以人民为中心,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源泉;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在理论应用上,指明了法治的基点、路径与方式诸方面的法治实践方策。例如,依法执政的要义是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构建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勤政、廉洁、高效、公正的法治政府,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如此等等,充分彰显出法治思想引领改革创新的实践价值。在理论根基上,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实践,植根中华法系和整个中华文明的悠久传统,应当“深入挖掘和阐发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讲仁爱、重民本、守诚信、崇正义、尚和合、求大同的时代价值……重点做好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通过历史与现实、传统与创新的有机结合,确保在法治理想与时代发展的深层关联和实质融合中生长为时代的法治精神,在理论自足性和时代自觉性的统一中,赋予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以活的灵魂,奠定了创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精神支柱和思想基础。
五、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时代价值
时代精神绝不是一个虚妄的空洞,而是由特定的时代价值加以承载和展示。无论是依法治国与时代精神融合而成的法治品质,还是对时代主题与时代问题法治解决方案的思想构划,最终都离不开时代精神所反映的时代价值的指引。习近平法治思想以改革创新的时代精神为统领,弘扬着良法善治的时代价值。
(一)人民主体的权利精神
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是保证人民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从法理上看,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是对以往民主理论的根本超越和发展。古典自然法学的人民主权论为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奠定了思想基础,解决了公共权力回归人民主体的正当性问题。人民主体虽然与人民主权只有一字之差,但具有特殊的质的规定性,不仅是解构性的,更是建构性的;不只是为了制约公权,更在于维护人权。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既确证人的主体地位与人格价值,又旨在通过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来实现社会公正。“人民主体”不是对“人民主权”简单重复。从要素上看,人民主体论是对“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宪法原则的当代表达。时代精神呼唤充分尊重人民主体价值,发挥人民在法治改革创新与现代化建设中的首创精神。人民主体地位,不只是要求赋予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而且还蕴含着更加丰富的内涵和广泛的外延,也就是一切依靠人民,为了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切实保障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参与、促进并享受发展的权利,让改革创新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基于这些时代的新精神,在法治领域,应当始终坚持执政为民、立法为民、执法为民、司法为民,不断提高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和公正感。从制度上看,应当实现“制度自信”与“改革创新”的统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体制、机制、程序、规范以及具体运行上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在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发挥人民创造精神方面也还存在一些不足,必须继续加以完善”,要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维护公平正义。
时代精神的价值内核在于以人为本的权利精神。人权是法治的根本价值,法治是人权的实现之道。习近平总书记深刻地揭示了人权与法治之间的辩证法:“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人权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根本价值关切,是党的根本宗旨的深刻展现。从党的十八大以前重视建立人权立法制度到党的十八届三中提出“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再到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强人权法治保障”,法治的人权精神持久地浸润在治国理政的实践进程之中,凝聚成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最深层次的价值基础和价值精神。习近平总书记不仅一般性地描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而且专门论述和阐释了人权理论与实践问题,集中体现在他所致的4封重要人权活动贺信之中,即:2015年致“北京人权论坛”的贺信、2016年致“纪念《发展权利宣言》通过30周年国际研讨会”的贺信、2017年致首届“南南人权论坛”的贺信、2018年致纪念《世界人权宣言》发表70周年座谈会的贺信。习近平总书记人权法治理论的核心要旨归结起来就是:“坚持走符合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展言之,主要包括以下经典命题和原理:第一,坚持人权的普遍性和中国实际相结合,走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第二,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观,始终把人民利益摆在至高无上的地位;第三,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不断满足人民美好生活的权利;第四,以生存权发展权为首要的基本人权,以发展促人权,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保障全体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第五,全面协调增进公民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以及环境权、安全权、数字权等;第六,努力维护公平正义,加强人权法治保障;第七,积极参与和促进全球人权治理,提升中国人权在国际社会话语权的影响力;第八,秉持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人类共同价值,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二)尊重规律的科学精神
改革创新的时代精神中蕴含着深刻科学内涵。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一个建立在尊重规律尊重科学基础之上的科学的理论体系。“在全面深化改革中,我们要处理好尊重客观规律和发挥主观能动性的关系。”既“按照客观规律办事”,又“勇于推进理论和实践创新,不断深化对改革规律的认识”。确保法治改革顺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顺应人类法治文明演进的普遍规律,顺应法治中国建设的特殊规律。指导治国理政之法治实践,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宝贵品格。在一定意义上,治理现代化就是治理法治化科学化的过程。党的十八大以来,通过不断实践创新,“深化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形成一系列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深化改革开放、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了科学理论指导和行动指南”。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是被实践证明了的科学制度体系”。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创造性运用规律进行改革创新中再生再造,获得前所未有的生命活力。具体表现为:
首先,在立法领域,尊重客观规律,坚持科学立法。马克思指出:“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创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在有意识的现行法律之中。”习近平法治思想继承和发展了这一经典原理,提出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三位一体的新时代立法原则体系。“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为了人民、依靠人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法治经济的要求就是把握规律、尊重规律。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透过现象看本质的本领,深入把握经济规律、社会规律、自然规律”,要充分运用规律,完善立法体系。其中,“关键是完善立法体制”“优化立法职权配置”“明确立法权力边界”“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强化人大主导作用,消除立法中的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其次,在执法领域,树立科学执法观,引领严格执法。从本质上看,“执法是把纸面上的法律变为现实生活中活的法律的关键环节”。为了确保严格执法、执法为民,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科学的执法体制是连接法治理念思维与法治实施方式的桥梁和载体,应当尊重权力法定、合法用权、合理行权、利益平衡的行政执法权运行基本规律,以公开透明公正高效和具有可归责性的科学高效的现代化执法体制,提升综合执法效能。最后,在司法领域,尊重司法规律,抓住司法本质,全面推进司法改革,促进公正司法。“司法活动具有特殊的性质和规律,司法权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判断权和裁决权”,基于这一科学认识,在实践中,“要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为重点”,牵住司法改革的“牛鼻子”,全面“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完善审判制度、检察制度,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律师制度,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和谐包容的人文精神
随着全面深化改革进程的不断推进,各种利益关系、矛盾关系、社会关系快速发生变化,已有利益分配格局进一步被打破、利益矛盾纠纷呈现新特征新趋势。为此,法治改革应当以理性的法治精神,分析和处理社会利益关系、化解社会矛盾,以法治凝聚共识、防变防乱,求得人民利益的最大公约数。
和谐是中国梦的重要构成要素,是现代化强国的一个基本标志,也是中国价值与西方价值的明显区别之一。在法治社会与和谐社会、法治中国与和谐中国的相互交融之中,法治的和谐价值与人文精神得以充分彰显。在法治的视野里,充满着平等平和、仁爱人道、和谐包容、诚信友善的精神之光,而一切感性、任性、专横与恣意妄为都与法治精神格格不入。面对人性对自由的追求,如何平衡个人利益、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对此,西方曾经出现了庞德的在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进行协调的社会法学派,罗尔斯试图获取“最大限度自由下的平等”的社会正义论。但是,无论是古典自由主义法治理念,还是近现代国家干预式的法治主义,都最终无法摆脱以自由主义为基调的本色。中国在吸收人类法治文化的合理成分基础上,型构出独具特色的核心价值观和法治价值体系,把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和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三者有机地整合在一起,而在这个价值体系的每一个层面,都蕴含了深层次的和谐、平等、尊重人格、保障自由的人文精神。而就法治制度改革而言,必须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以国家法律、党内法规和社会规范三管齐下,推进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先进文化、和谐社会、生态文明。“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就民主协商而言,“提高协商实效,努力营造既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又理性有度、合法依章的良好协商氛围”。最终,通过扬弃古老的情理法之法治精神,以自治、德治、法治的有机结合实现法治的人性、德性与理性的统一。
在利益表达上,“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确保知情权、参与权、申请权、申诉权、辩护辩论权。在利益整合上,实现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法定化,“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在利益救济上,坚持走多元救济之路。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了解决纠纷解决中的非理性这一难题,高屋建瓴地揭示出信访的法治精义,“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形成法治信访理念。
此外,在场域上,应当弘扬全体人类包容互鉴的共享精神。尊重文明的多样性,保障文明的共生共存,促进人类的和平发展,一直是国际法治和全球治理的重点,也是一直困扰全人类的难题。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中国方案,那就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丰富多彩的人类文明都有自己存在的价值。要理性处理本国文明与其他文明的差异”,而以平等为核心理念的国际法治,是人类共同体精神的坚定守护者。“相互尊重、平等相待,首先要尊重各国自主选择的社会制度和发展道路,尊重彼此核心利益和重大关切,客观理性看待别国发展壮大和政策理念,努力求同存异、聚同化异。”人类命运共同体精神是全球化时代国际法治精神的精髓。
(四)社会公正的法理精神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习近平法治思想蕴含着丰富的社会公平正义思想,主要表现在:
一方面,社会公平正义是全面依法治国这一“显著优势”的根本表征。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所谓的公平正义,既不是西式简单的形式正义论和抽象的实质正义论,也不是古人“大道之行,天下为公”“不患寡而患不均”的再版重复,而是以社会主义制度优势为前提的“社会公平论”,反映了社会制度的本质特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特征就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消除贫困、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而“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之所以是“最为重要”的制度优势之一,关键在于“为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发挥了重要作用”。具体表现为:一是在形态上,法治公平所依托的社会公平是平等和公正的价值集合。平等是一个客观的事实判断,强调等价、等量与等值,只有在法律面前才能确保人人平等,法律是一套客观实在的规则体系,具有可预期性和强制执行性。而公正是一个主观的价值判断,平等是公正的前提,但一味地讲究平等、等值并不一定会带来公正,在一定条件下,面对不对等的不同主体尤其是弱势群体,仅凭平等是无法达致公平正义的,还必须采取特别优惠方式对弱势群体施以特别的保护,才能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从而“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二是在标准上,社会公平正义是评价法治制度改革实践成效的价值准则,“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作为一面镜子”。规则的不公是最大的不公,以此为观照,可以知善恶,进而为良法善治提供依据。在实践中,通过审视法治制度体制机制及其运行状态,凡是不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就必须改革;凡是问题突出的领域或环节,就必须重点改革。三是在载体上,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是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载体。其中,“创新制度安排”是关键。只有发挥社会制度正义的显著优势,构建由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权利公平组成的社会公平法治保障体系,才能实现人人共享共富的公平正义。无论是主体的人人平等,还是客体的社会共享,无论是起点的机会均等、过程的平等参与,还是结果的权利平等,都依靠一套法治制度体系来确立、固化和强力实施。四是在实现上,以发展厚植分配正义的基础,以制度正义实现分配正义。发展是解决中国一切问题的关键。而如果把发展简单等同于增长,则难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而只有打造平衡普惠的发展模式,提升发展公平性、有效性、协同性,才能“在发展中补齐民生短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此,应当“着力解决贫困、失业、收入差距拉大等问题,照顾好弱势人群的关切”。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不断取得新进展,深入开展脱贫攻坚,保证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另一方面,全面依法治国是发挥社会制度正义显著优势的根本保障。社会公平是法治公平的前提和基础,法治公平是社会公平的体现和保障。“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为此,“必须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在立法上,以民主的立法程序最大限度反映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最大利益。法乃天下公器。立法为公是法治的第一定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指导思想中鲜明提出,要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应当“以百姓心为心”,出以公心,确保全体人民在法律上人人平等。在法律实施上,深化司法改革以提升司法公信力、实现司法公正为基本目标,“坚持以公开促公正、树公信”。同时,依法设定、规范、约束和监督权力,“通过改革和制度创新切断利益输送链条”。防止司法不公“污染了水源”。在守法领域,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同时,提升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执纪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己。”而要“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就要信仰法治、坚守法治。‘法不阿贵,绳不挠曲。’这就是法治精神的真谛”。
总之,习近平法治思想顺应时代大潮,彰显时代价值,体现时代精神,引领时代步伐,闪耀着新时代改革创新精神和良法善治法理的熠熠光芒。
(作者系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