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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红星:百年大党的法治基因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21-06-18 21:25:04

伟大的中国共产党走过的一百年,是矢志践行初心使命的一百年,是实事求是开拓创新的一百年,也是建章立制身体力行的一百年。中国共产党是中国人民的政党,是学习创新的政党,亦是厉行法治的政党。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亦是因为坚守初心使命,与中国人民融为一体;是因为坚定理想信念,以科学的理论引领时代发展;是因为重视制度建设,以规矩成方圆。“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法治,是中国共产党过去一百年建功立业的基因密码,亦是未来再创辉煌的优势传承。


法治兴则国家兴


“天下之生久矣,一治一乱”,(《孟子·滕文公下》)人类历史的轨迹从来就不是一条直线,历史的长河波涛起伏,治乱兴衰交替发生,绵延不断,国家的兴衰与法治的兴衰息息相关。中国历史上为人所称道的盛世,无一不是法制昌明的时代;相反,传统王朝的由盛转衰,无不始于法制的衰败,“自古国家承平日久,法制废弛,而上之令不能行于下,未有不亡者也”。(《日知录》卷二“殷纣之所以亡”条)相比统治者的个人素质,制度才是更能决定国家兴衰的全局性、根本性要素,是传统王朝“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现象背后的真正支配性因素。进入近现代,国家的现代化进程与法治进程交织缠绕,“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第12页)相反,如果法治建设跟不上,即使一段时期内能实现快速发展,也必然遭遇发展瓶颈,经济社会发展陷入停滞甚至倒退。


中国共产党诞生之际,正是中国法治极其衰败的时期。中央权威衰微,地方军阀各自为政,国家法律形同虚设,人民权利毫无保障。作为信仰马克思列宁主义并贯彻列宁建党思想的无产阶级新型政党,中国共产党从一开始就对党内法制建设给予高度重视。从1921年到1927年,包括党章在内,中国共产党制定了近三十部党内法规,对党员的接收、党的纪律、党的各级组织、党的工作部门、党团关系作了详尽的规定。此后的战争年代,虽然时局动荡,环境艰苦,党仍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不断完善党内制度。党不仅重视法规的制定,也重视法规的实施。党的制度和纪律被树立为铁一般的硬性规则,任何党员,不管资格多老,地位多高,功劳多大,都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党的决议,违反党的制度和纪律必然受到相应的党纪处分,党内没有“特殊党员”,组织永远大于党员个人,制度永远高于党员个人。随着根据地的建立和局部执政的实现,党和根据地政府积极推动根据地法制建设,构建以宪法为核心,经济立法、社会建设立法、民事立法、刑事立法为支撑的根据地法律体系,探索完善人民司法制度。可以说,中国共产党的法治基因与生俱来,并在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的进程中不断被强化。正是因为不断强化的法治基因,中国共产党日益成长为一个有权威、有尊严、有力量的强大政党,才能领导中国人民相继完成救国、富国、强国的使命。党与中国人民同命运、共呼吸,党的法治基因的壮大与民族的复兴紧密相连,近代以来“法治兴则国家兴”的中国内涵,正在于此。


百年法治的历史担当


作为信仰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中国无产阶级先锋队组织,中国共产党的法律观首先源自于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国家与法律学说,认为国家和法律是阶级社会的产物,并非所谓自由契约的产物。法律既非永久真理,也不代表公意,而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律保障权利和自由,但也对权利和自由施以必要的限制。作为诞生于民族危难存亡关头的先进政党,中国共产党又以民族复兴为初心使命,以救国救民为当务之急,将个人的权利、自由放置于国家民族独立复兴的全局中考虑,强调小我融入大我、个人服从集体、局部服务全局。基于此,中国共产党从来都不是泛泛而谈讲法治,而是将法治放置于救亡图存、反帝反封建、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改革开放与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时代场景中,阐述法治的具体内涵与价值;不是从“个人——政府”对峙、“限制政府权力——保障个人权利”的狭隘视角谈法治,而是立足于国家独立、民族复兴、人民幸福、长治久安的高度,将个人权利内化于全体人民的福祉中一并保护、全面保护,以更宽广的理论及实践视野拓展法治;不是局限于政府不干预、不介入、放任无为的消极法治,而是强调政府积极有为、在法治轨道上充分运用权力造福人民的积极法治。


从革命年代到建设时期、从局部执政到全面执政、从前三十年到后四十年,中国共产党的法治主张始终以马克思列宁主义国家和法律学说为底色,不断推出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成果。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创造性地提出革命根据地建设理论,将法制建设与红色政权建设结合起来,赋予法制建设在中国革命道路中特殊意义和功能;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又将法制建设与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及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建立相结合,创造性地形成了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以邓小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从保障人民民主、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提倡法治,提出了“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的重要观点,创造性地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以江泽民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将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提出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等重大法治命题,创造性地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入新世纪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立足党执政兴国、长期执政的视野,深入思考法治与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等重大理论问题,提出了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等重要观点,极大地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入新时代,习近平法治思想着眼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着眼于中国共产党更好地治国理政、执政兴国,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推动新时代“中国之治”的全局和高度提出“十一个坚持”,从本体论、价值论、方法论和阶段论四个方面谋划法治中国。总之,一百年来,中国共产党结合救亡图存、反帝反封建、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改革开放与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历史场景,追求国家富强、民族复兴、人民幸福、社会进步的法治,展现出前所未有的大格局、大担当以及大作为,“中国是一个法治国家,中国法治有中国特色”。(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第176页)


开辟人类法治新境界


虽然法治逐渐成为一种全球共识,但不同国家、不同文化对法治的认识仍存在较大差异。西方自由主义法治理论从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出发,认为自由主要是免于强制的消极自由,进而从“个人——政府”对峙的视角理解自由,把政府形容为“必要的恶”、定位成对自由的最大威胁,主张法治的内容和目标就是限制政府权力、保障个人自由。在西方经济、政治、军事等各方面优势的支撑下,历经数百年不遗余力地灌输与推广,自由主义法治理论掌握了强大的法治话语权。但从历史的视角看,法治的观念和理想最初并非在自由主义社会中成长,相比于漫长的人类法治思想史,法治与自由主义的携手不过是晚近才发生的事情,是通过政治革命的强力推动而非纯粹自然演进、在西方资产阶级民主制度下最终完成的。自由主义并非法治的必然内涵,法治并非只能是自由主义之下的法治。从现实来看,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并非天然处于对立的两极,对公民权利与自由的威胁也并非仅仅来自于国家权力,自由主义法治理论为了证成公民权利的正当性,片面强调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的可能威胁,甚至把国家权力渲染为某种“必要的恶”,必然削弱国家权力的正当性与权威,消解必要的治理秩序。在最坏的情况下,将导致大面积“政治衰败”“国家失败”,公民的权利也必将在贫穷、分裂、战争、动荡、人道主义灾难中被破坏殆尽,而这正是许多第三世界国家照搬西方自由主义法治模式的后果。自由主义法治并不“普世”,更不是人类法治“历史的终结”。


与西方自由主义法治截然不同,中国共产党主张的法治,是一种基于治理、追求更高层次善治,积极能动的治理型法治。一百年来,中国共产党结合救亡图存、反帝反封建、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改革开放与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历史场景,追求国家富强、民族复兴、人民幸福、社会进步的治理型法治,而非自由主义法治理论框架下的消极自由型法治。治理是中国共产党法治主张的出发点,善治是中国共产党法治主张的一贯追求。在革命年代,“善治”首先要求推翻“三座大山”,实现国家独立自主;步入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善治”则意味着国家富强、长治久安,人民当家作主、安居乐业,社会文明进步。进入新时代,习近平法治思想继承了历代中国共产党人“从治理出发谈法治”的理论视角与思维方式,第一次在党的历史上揭示以及明确阐明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之间的内在联系,第一次将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开创的中国治理体系和中国治理道路概括为“中国之治”,第一次明确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视为“中国之治”的显著优势和重点任务之一,立足国家治理,担当“中国之治”,追求国家与社会合作共治、权利与义务对等均衡、善法与贤能互动共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新时代“善治”,表现出了超越西方自由主义法治理论的格局视野、价值追求、体系内容,丰富了人类法治文明的内涵,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了包容性法治保障。


(作者系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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